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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9-03-26 09:08 来源: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

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20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和宣传引导,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重要支撑。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启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机制,协同落实国家战略布局和支持政策,建设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省市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开放共享,建设面向港澳开放的散裂中子源谱仪,保障对港澳的专用机时和服务。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粤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支持各市至少建设1家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减轻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珠三角九市可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二、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科技行政部门凭立项文件、立项合同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结后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港澳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账户,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并优先在我省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向港澳开放科技计划项目。

三、推进创新人才高地建设。调整优化省重大人才工程,加强省重大人才工程与重大科技计划、各级人才计划衔接协同;对于引进人才与本土人才,一视同仁。率先实施更优人才永久居留政策,在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缩短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期限。优化人才签证制度,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简化外籍人才短期(90日以内)来粤工作的签证办理程序,外籍人才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可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或F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或邀请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试行港澳人才享受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缴,对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予趸缴。对在粤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强化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实施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科技型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

四、加快建设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对标国家实验室,在重点领域建设10个左右省实验室。支持省实验室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可自主评审正高级职称,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引进的人才团队纳入省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省实验室与高校联合共建博士点、硕士点,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粤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在新一代通信与网络、量子科学、脑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领域布局建设高水平研究院,并直接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评估优秀的省财政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省或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省或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稳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开展中长期绩效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实行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

五、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推进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并在三年内布局新建40个以上省级高新区。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向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下放更多的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各地级以上市根据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专业化、专职化的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内设机构可在核定的数额内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批。深化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由所在地党政领导成员兼任,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兼任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赋予高新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理顺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赋予国家级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新区给予一定奖补。

六、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调整优化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适当向粤东西北地区企业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省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改革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广东兑付,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对创新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

七、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接续支持机制,吸引一批国家项目在粤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促使更多已结题、未转化的国家项目落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省财政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签订的、除关联交易之外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引进培育技术经纪人或奖励机构人员绩效支出。

八、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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