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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2-02-22 00:00 来源: 【字体: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3月31日前提出。

  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粮食是关系国计敏生的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征求意见稿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粮食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既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从源头上保证国内粮食供应能力,又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的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还要在消费环节合理利用和节约粮食。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中关于粮食的定义,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考虑到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目前国家对油菜籽、油葵等的生产、流通采取了与谷物类似的支持性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另外,考虑到薯类与谷物既有共性,也有区别,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薯类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除不适用收购许可、储存备案规定外,其他活动适用本法。

  二、主要法律制度

  (一)市场配置粮食资源

  为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确立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二)粮食生产保障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征求意见稿根据《农业法》、《水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从调动地方抓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等方面对保障粮食生产作了规定,包括: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耕地和水资源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种业发展,生产环境监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科技创新,农资安全,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的支持力度,粮食生产补贴、奖励,价格支持制度等,奠定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三)粮食流通保障

  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为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有序流通,征求意见稿对粮食流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二是对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制度。从事粮食储存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是保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是粮食有序、顺畅流通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建设和保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是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四是粮食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定规则。

  (四)粮食质量安全保障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加工原料,与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包装、销售、进出口等环节质量安全(含卫生)监管。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的规定和粮食干预性收购、处置制度。

  (五)粮食调控与储备

  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征求意见稿总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近年来粮食宏观调控实践情况,对粮食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措施作了规定,包括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进出口调剂、产销合作、价格干预、保护性收储、限制性收购、储备吞吐、完善储备制度和监管体系、政策性粮食经营、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新建或者并购粮食企业的安全审查、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的调查和处置、粮食应急、运输保障和特殊群体粮食保障等。

  (六)粮食产业支持与发展

  我国粮食产业还是弱质产业,必须加大支持与保护力度,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产业基础。征求意见稿对粮食产业发展的各项支持措施作了规定,包括政府投入、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税收、金融和保险支持、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等。

  (七)粮食安全责任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贯彻执行《粮食法》、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为确保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为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第八章、第九章设立了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粮食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保持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粮食流通是指粮食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全过程,包括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

  第三条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国家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质量安全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第五条 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等。

  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编制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建议,拟定粮食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以及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政策措施,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粮食流通统计、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实施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粮食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 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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