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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一次品种初审会议纪

时间:2010-06-26 00:00 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  2008-01-23 16:37:01  发布人: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发布类型:  新闻                           文章来源: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第二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一次品种初审会议纪要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22-25日,第二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稻、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品种初审会议。稻和玉米专业委员会各13人、大豆和马铃薯专业委员会各12人、棉花专业委员会11人参加了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为13人)。会议对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申报国家级审定的品种进行了初审,对申报品种审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纪要如下:
  一、初审通过了136个品种
  与会委员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相关作物的品种审定规范,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准则,严格掌握品种审定标准,按照分工主审、集体审议、主动回避、独立投票的程序,对申报审定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利用价值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审核和充分的讨论。根据无计名投票表决结果,共有136个品种通过初审,有57个品种未通过初审。通过初审的品种将提交主任委员会进行审核。
  在本次通过初审的52个稻品种中,有45个品种的产量显著高于对照品种;有30个品种的抗性明显优于对照品种;有27个品种的米质达到国标优质3级以上。通过初审的36个玉米品种中,有25个普通玉米品种,6个青贮玉米品种,5个鲜食甜糯玉米品种。通过初审的25个大豆品种中,有6个高油品种、3个高蛋白品种,优质大豆比例占36%。在提高对照品种水平的前提下,初审通过的棉花品种仍表现出较好的增产潜力,增产幅度超过10%的品种15个,占初审通过品种的83.3%,同时,初审通过的春棉品种中杂交种占88.9%,比2006年的40%提高了1倍,表明黄河流域棉区杂交棉品种在生产上应用的比重有逐步增加的趋势,在我国棉花种植面积难以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杂交棉品种的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棉花单产,促进棉花生产的发展,缓解棉花供求矛盾。
  二、调整了稻和大豆品种审定标准
  会议认为,近年来优质稻品种的选育有了长足进步,育成、审定了一批优质品种,极大地缓解了市场对优质稻米的急切需求,原来对优质品种较大幅度放宽产量标准已不再适合形势要求。经认真讨论,本次初审品种适当调高了优质品种的产量标准;鉴于稻瘟病对水稻生产的危害日趋严重,为了规避病害给生产带来的风险,提高了稻瘟病抗性水平要求。根据当前大豆生产特点,会议讨论确定适当调高大豆审定标准,规定普通品种在生产试验中的产量必须比对照增产3%以上。
  三、提出了规范稻品种报审材料和品种命名的意见
  会议认为,经多年努力,国家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逐步规范,和以往相比,本次初审品种的申报材料规范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个别品种命名不规范、选育单位变更、品种名称或亲本来源与品种试验时不一致、选育报告不翔实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会议在历次会议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品种命名和报审材料提出规范意见(见附件)。
  四、对进一步规范玉米试验、审定提出要求
  玉米专业委员会强调,国家玉米品种审定应严格执行审定标准,继续规范品种选育,引导玉米育种健康发展,为推出有突破性品种、创名牌品种做好审定工作。会议要求品审委员应多参加品种田间考察,以便了解试验情况,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有重大缺陷的品种在田间予以淘汰;初审时如有必要,可要求申报单位现场答辩;报审材料应增加亲本照片,以便于明确品种的亲本来源。同时建议,要进一步加强甜、糯玉米品种试验管理,提高主持单位的汇总总结质量;抗病虫鉴定应充分考虑生产实际,同期、同地鉴定,尽量避免无限度的加大逆境条件;要进一步增加青贮玉米品种的试验密度。

附件:

       关于规范报审材料和品种命名的建议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稻专业委员会

  一、报审材料   
  品种报审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书要求,认真、翔实、客观地填报材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审品种应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应与申报品种参试时相一致,不得变更。
  (三)品种选育单位在审定申报书上须加盖公章(含合作单位),个人申报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章;联合选育的品种,应附联合育种的合作协议;对于杂交稻品种可依据亲本来源确定选育单位。
  (四)品种的名称、亲本应与申请品种试验时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应经国家品审办同意,并提供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有效证明和鉴定材料。
  (五)品种的选育过程应翔实,常规稻品种和杂交稻品种的不育系、恢复系如是通过杂交选育而成,应详细说明亲本配置、各世代时间与地点、定型时间与地点、特征特性表现等内容。
  (六)通过系统选育或诱变选育而成的品种,应说明原品种来源,并提供由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育成品种与原品种差异性的专家鉴定材料。
  (七)杂交稻品种审定前,新不育系应通过省级(含)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农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定(鉴定),并提供审定证书或鉴定意见复印件。
  (八)品种特征特性应从茎、叶、穗、粒等方面进行描述。品种主要优缺点要明确,尤其是品种缺点要具体。
  (九)栽培技术要点应具有针对性,从育秧、移栽、肥水管理、病虫防治等方面提出有利于发挥品种优点和克服缺点的主要措施,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二、品种命名   
  品种命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品种命名(名称)从首次审定开始规范(包括省级审定和国家级审定)。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属法定的通用名称。
  (二)再次审定的品种,应使用该品种第一次审定公告(国家级或省级)的名称。
  (三)新报审品种的命名,采用多年来我国稻品种命名约定俗成的命名规则,即:常规稻品种依据其亲本来源、品种类型、地域等进行命名,如广陆矮4号、湘早籼10号等。杂交稻品种依据其不育系和恢复系进行命名,三系杂交稻品种名式为:××优××,如珍汕97A×明恢63命名为汕优63;两系杂交稻品种名式为:××两优××,如培矮64s×288命名为培两优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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