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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今年1号文 12条政策为科技创新松绑

时间:2015-03-04 17:55 来源: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字体:

    [摘要] 该文是促进科技创新迄今最具普惠性、引导性的文件。 

 

    南都讯 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的前夕,省政府重磅推出2015年1号文———《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简称粤府1号文件)。省科技厅透露,该文是广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迄今最具普惠性、引导性的文件,12条政策从创新券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和财政补助,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和人才安居等方面,提出多个在国内首次探索实施的重大创新政策。


    早在去年6月,广东就出台《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成为全国首个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纲领性文件。随后,省委省政府为了具体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又抓紧制定粤府1号文件,以更好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解决广东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重大核心问题。


    副省长陈云贤说,该文提出多项改革创新措施,其中有一些改革措施在全国各省市力度最大、含金量最高。如允许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而且,突出解决瓶颈问题、核心问题的导向: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相对较少、服务能力较弱问题,提出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缺位问题,提出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财税等系列政策;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问题,提出了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松绑性政策,包括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归单位自主分配,对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可进行股权确认。


    该文每一条政策规定都具可操作性,将有利于消除制约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大障碍,还将配套一些具体操作流程采用实施细则,近期将陆续出台。


    省科技厅厅长黄宁生介绍,粤府1号文件是一套全省科技创新的“政策工具包”,既包括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普惠性政策、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引导性政策,又包括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松绑性政策。


    12条具体政策


    普惠性政策


    ●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


    ●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引导性政策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


    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


    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


    ●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松绑性政策


    ●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激励机制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换个人奖励约定政策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


    ●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完善高层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


    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


    解读


    引导企业主动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推出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创新型企业有何意义?


    科技创新型企业深圳华为公司近日召开发布会对外公布2014年业绩预期数据,该公司当年研发投入400亿元左右,比上一年增长约28%。过去10年,华为研发投入累计达1880亿元。华为的成功与其一直扩大研发支出有密切关系,实际上,华为全球员工约有一半从事研发工作,大部分工程师从事软件开发。在空调制造业行业,龙头企业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研发投入上设立“按需投入、不设上限”的机制。可见,要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加强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水平才是正道。


    近年,广东先后出台系列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如率先在全国出台《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目的就是引导更多社会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持续助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在政府引导之下,广大企业自主投入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在不断提升。广东全社会研发经费占G D P比重不断加大。2014年,广东全社会研发经费达1600亿元,其占G D P比重从2007年的1.30%提高到2013年的2.4%,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如何确保企业真正成为全社会研发投入的主角?企业研发投入是决定企业科技创新含量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研发投入总量的主要指标。广府1号文件有关意见,是要引导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从而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加强省市各类财政科研资金的规范使用。


    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对研发准备金实行专账管理,加强财务制度等,也有利于企业规范使用和管理省市各类财政科研资金,避免出现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变相使用财政资金等不规范的情形,进一步提高全省财政科研资金使用绩效。


    科技成果研发单位及个人更多得益


    我国高校、科研机构集聚大量高层次人才,积累大量科技成果,是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这些成果如何走出“深闺”,在市场中找到好“婆家”?以及改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比例较低的局面?


    目前,我国院校成果转化面临的最大瓶颈是与国有资产处置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自主处置权限低,审批管理过于严格。这成为成果转化的“绊脚石”,无法调动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针对广东省面临的同样难题,粤府1号文件中制定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制、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以及打破“唯论文为王”职称评定的改革措施。如今,系列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一方面,全省率先开展收益权改革事项,赋予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权,其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为避免单位用于人员奖励对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挤占,1号文件提出用于这个支出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方面,可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约定,进行股权分割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给予承认,并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税收优惠等相关事项。


    “唯论文为王”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院校以争取政府纵向课题、发表论文、科技奖励等作为评价科技人员的主要标准,职称评审中“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短期轻长远”的现象突出。


    广东在该文件中提出: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这两个“同等对待”,将打破以往科技人员职称评审中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有助于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力,使其真正成为创新力量,催化科技成果转化。


    采写:南都记者阳光霞 薛冰妮 南方日报记者 林亚茗 通讯员粤科宣刘毅叶青 李金惠

    本文来源于:腾讯网 http://gd.qq.com/a/20150302/007109.htm?pgv_ref=aio2015&ptlang=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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