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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6-18 17:25 来源: 【字体:

                          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实验室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我省科技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省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围绕广东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要符合实验室体系的重点支持领域,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管理科学、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省公共实验室和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对运行良好的实验室进行持续投入建设。
(二)省重点实验室、省公共实验室和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三)实验室专项项目,包括实验室成果转化项目和科研仪器研发项目等。
(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项目。
(五)省重点实验室、省公共实验室和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组织管理费。
(六)省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承担的物种资源库建设和保护经费。
(七)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实验室建设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实验室专项项目费、配套项目费、种质资源收集保护费和组织管理费。
(一)实验室建设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硬件和软件建设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前期研究、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引进、科研设备更新改造、原材料和专用业务等费用。
(二)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主要是用于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的各项能耗与耗材费、科研仪器维修费、人员费、开放课题和学术交流费用等。
(三)实验室专项项目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成果转化、科研仪器研发等。
(四)配套项目费主要用于对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配套。
(五)种质资源库建设保护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和科研机构设立公益性种质资源库所需费用。
(六)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按实际需要列入专项资金酌情安排。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等。实验室体系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重组织、重设计、重管理、重实效”的原则,项目申报注重主动组织,项目评审注重综合评议。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一)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实验室体系建设的布局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组织申报:属省级单位的申报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属市、县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地级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其他单位的申报项目,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指定业务受理窗口。
(三)材料受理。各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编写项目申报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部门或地级市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科技厅指定的网络进行申报,并将一式两份书面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同时附上有说服力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审批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形成资金安排计划,通过申报网站向社会公示2周,有异议的项目则按程序复议,如无异议,则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
(二)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经费通知一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合同书。项目执行单位要根据经费安排数额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书。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二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形成资产的部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局、科技部局负责当地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因故中止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验收组织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或授权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依据,对项目的基本建设情况、研究成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开放流动、运行管理、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内容,做出客观、实际的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应按规定的材料格式,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和数据。
       (三)省科技厅核实验收材料后批复验收申请。
       (四)项目验收完成后,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供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
  (六)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七)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验收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通过验收的,由省科技厅挂牌。对无正常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计划验收的,省科技厅责成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撤消项目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

                                           第七章  实验室奖励表彰和配套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对运行良好的实验室择优给予奖励并进行表彰,并按照考核评估情况安排开放运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配套项目资金按照本办法进行申报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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