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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园林花卉种质创新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试行)

时间:2012-06-18 15:13 来源: 【字体:

 

广东省园林花卉种质创新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广东省园林花卉种质创新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是我所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和对外宣传的重要平台。实验室工作是衡量科研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充分发挥本重点实验室的作用,提高科技服务和管理水平,明确实验室内部职责以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对各分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负总责,实验室主任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实验室的公共财产、消防、安全、卫生等日常事务。各分实验室设责任管理人,由重点实验室聘任,主要负责分实验室的日常事务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安排等,指导试验人员正确操作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新进人员须提交重点实验室使用申请,经部门、中心负责人同意、实验室管理员审核、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人员上岗前要先认真学习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参加培训和安全教育。客座人员进入实验室试验,需提交申请书和保证书并经实验室管理员审核、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入场。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安排节假日加班和过夜试验。如有特殊需要,可由实验人员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员每周安排清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财物等状况2次(周二、五),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及解决方案。

第六条 所有实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若有违反本制度规定或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人员除按规定对其采取教育、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在实验室的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1. 所有试验人员本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岗前应作安全教育培训。试验前必须估计易发生的安全问题并预先做好应急防护工作。

2.实验人员进行有危险的试验操作时,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在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中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性、有刺激性气味、具放射性危害的物品,试验人员应做好自我防护,操作须在通风橱内进行。试验后有毒有害废品、废液要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3.新启用药品或试剂,必须认真阅读说明书,了解其组分、功能特性等信息,确保使用安全。实验人员已接触有毒有害试剂、药品的,不得随意再次接触其他实验室台面或物品,严防二次污染。

4.实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他人专用实验的物品,个人的物品用毕应收好。实验室内不得私自安装其它无关设备,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等。

5.实验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仪器设备运转时要有专人看管,试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闭水、电、火源及门窗等。

6.实验室实行门禁系统管理制度,每一个需要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都必须到管理员办公室办理门禁卡,由个人交纳押金50元,离开本实验室时退回该卡,凭收据退回押金;若门卡不甚遗失,应及时报管理人员做注销处理,补办新卡,并交成本费10元。

7.实验人员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实验室参观或开展实验;非本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来访需登记。本实验室欢迎外单位同行来参观学习,但必须报本实验室审批后,由本实验室相关人员陪同,参观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实验室有关规定,否则拒绝参观。

8.实验人员不得将橱柜、房间钥匙、门卡私自复制或转借给他人;不得随意将门卡密码告知外人,门卡持有者应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9.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过夜。不得随便让推销药品、试剂、仪器设备的推销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好安全防盗等工作。

10.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须向实验室管理人员通报,得到许可并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如发生火灾、人员触电、中毒或实验操作中受伤等事故,应迅速采取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报警或上报领导。

11.管理员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消防设备、通风排气系统等是否能正常运转;定期检修水、电路及管道等,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解决。

火警电话:119;急救电话:120;院保卫处电话:87596278

第八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实验人员在工作时须穿工作服。实验后应自觉整理好实验物品,随时保持实验区域的整洁卫生。离开实验室前,须洗手,并换下工作服,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实验室人员按值日表值日,值日生要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自觉清洗个人实验衣物,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

3.严禁实验人员在实验大楼安全通道、走廊内堆放仪器设备、废瓶和废纸箱等杂物。禁止向水槽中倾倒垃圾、固体培养基或其他易堵塞下水口的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废液排放前须经无害化处理。

4.禁止在实验室内进行吸烟、随地吐痰、饮食、乱扔污物,禁止在实验和办公时大声吵闹、播放影音、玩电脑游戏、带小孩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5.每天下班前,管理员对各实验室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十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由实验室人员负责管理,须登记归档,建立设备卡(注明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等信息)做到账目明确。实验室管理员要定期予以清点、核查与注消,杜绝账物不符现象,避免物品丢失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入和领取施行登记制度。管理人员应及时统计可用、不可用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资产变动等情况在添置实验室新仪器设备时,在品种上和数量上要严格把关,制定计划要周全,避免相同或相近功能和用途的仪器设备的大量重复购置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使用新的仪器设备前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指南,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性能,并在专人指导和培训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应做好清洁和保养,并及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对不按规定登记使用仪器设备的实验人员,管理员有权停止仪器设备的运行,所造成的后果由实验人员自负。对违反规定超过2次者,管理员有权暂停其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试验人员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配合查找原因,对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等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毁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罚或赔偿。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要专人专管,责任到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改造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私藏私用、私自外借或对外服务等。外实验室或外单位人员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的同意并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存放要符合其存放条件,摆放整齐美观。存放地点要相对稳定,可不得随意挪动位置。尽量避免仪器设备的闲置浪费现象,提高其使用效率报废、闲置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严禁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私自回收处理、拆卸和变卖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实验人员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免受损失。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对内部人员及外来人员来所开展实验要实行计划外有偿使用制度。依据仪器设备消耗费、水电费、人工费等收取的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试剂耗材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为了全面掌握各实验室的试剂存量和用量的动态情况,各实验室每季度末对药品、试剂、耗材做好盘点、登记

第二十条  依据自愿原则,各部门、中心可根据下季度科研安排情况上报所需的常规药品、试剂、耗材采购清单,列明种类和数量,交由实验室归总后统一代购。各部门、中心也可自行购买,其费用自理,但要向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各实验室药品、试剂耗材的重复领购和积压,申请购置前应自查本实验室存量,使用过程中注意消耗情况,及时做领购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实验室安全,药品、试剂必须按性质分类存放,密封保存,标签清晰,严禁将其摆放在阳台、楼道等公共空间。

第二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和危险试剂严格执行限量领购,控制存量,因特殊情况需暂时超量存放的应报管理员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保管;确因实验需要使用此类试剂,用前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发放,用后应及时收回,放入专门的实验室贮存。

第二十四条  严禁直接向下水口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刺激性气味的废物、废液,废弃药品、试剂空瓶应放入专门的回收垃圾桶。

第六章  实验室收费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收费管理条例

由于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进入实验室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断增加,为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制定本收费办法。

1.水电费、房屋使用费:实验室水电费实际开支及房屋使用费的60%由在本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课题组、部门依据实际使用的频率高低共同分摊,另外的40%由所里承担。

2.仪器使用费:对参与本所课题的研究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收取仪器使用费,外单位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应收取使用费,收费标准参照其他单位同类仪器收费标准。

3.各中心、部门的实验人员可在需要时向实验室领取部分药品、试剂耗材、日常用品(如饮用水、纸巾、洗化品、纸张等)及其他物品,实验室管理员将每半年结算一次,其费用从各部门、中心科研经费中扣除。普通耗材、易制毒药品、试剂等按当时的实际购买价格和领用数量计算。

4.实验室所收取的费用(如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运行水电费、罚金等)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软硬件的升级改造、购置配件及试剂耗材购置等开支,少部分用于管理费、劳务费开支,不得另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

1.责任事故的处理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本室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

7)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2.非责任事故的处理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损坏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责任人证实,可不赔偿:

1)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3.关于损毁仪器设备的赔偿

1)违规操作或故意损坏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以及经过确认属于责任事故的,原则上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或中心、部门共同承担。如当事人为外单位人员,则由当事人与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共同承担;

3)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经维修仍能使用,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下列赔偿责任: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维修费在300元至1000元,当事人赔偿300元,余额由课题组或部门、中心支付;维修费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当事人与课题组或部门、中心按三七分帐共同承担;仪器设备、设施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当事人与课题组或部门、中心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未经允许外借给他人使用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4.其他事故的处理

1)非工作需要而开空调过夜或造成节假日无人空转的,以每小时10元计算进行罚款,造成烧机的,按责任事故处理,并赔偿实验室相应的损失。

2)使用空调、照明灯、电脑等日用电器及超、中、低温冰箱等实验仪器设备空转或忘记关闭电源的,每次罚款5元。

3)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作相应经济处罚。

 

第七章  档案、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条例

1.文件、档案资料、书籍等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建立档案管理专柜、统一归档保存。

2.建档保存内容包括:实验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岗前培训记录、上岗记录、事故处理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均按要求编号归档。

3.及时修订和颁发各实验室有关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范等并记入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条例

1.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有义务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做好保密工作

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

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

3)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

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带走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违反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2.在本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所发表的相关科技论文、成果专利等应有署名,表明研究或部分研究工作是在本实验室进行的。中文注名:“广东省园林花卉种质创新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英文注名:“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Ornamental Plant Germplasm Innovation and Utilization”。

3.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无法解决的,由本实验室与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章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所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及时发布通告。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花卉研究所

       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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