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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花卉研究所科技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2-06-18 16:10 来源: 【字体: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花卉研究所科技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所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服务与科技管理的成效,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广东花卉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署名我所、“广东省园林花卉种质创新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所属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范围

获奖励的科技成果;获授权、审定(登记)的植物新品种;获授权的专利;获公开颁布实施的标准;获证的花卉产品、农药、肥料;获登记的功能基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行的科技著作等。除国家、省()、市、院奖励外,我所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为我所研究内容的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各类科技成果以我所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奖励以获得最高档奖为准,每项成果我所只奖励一次。每档次奖励如下: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等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

(三)省(部)级推广类成果:获农业部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

(四)厅局级或地市级科技成果:获厅局级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五)获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六)获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七)展览获奖:获国际金、银、铜奖分别奖励0.6万元、0.4万元、0.3万元,获国家级金、银、铜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其它奖项须报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是否加奖。

第五条 我所参与完成并有单位证书的,以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产生的国家级成果,按第四条第(一)款的30%20%进行奖励,以第四及第四以后完成单位的则按10%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六条 我所参与完成并有单位证书的其余上述成果(国家级成果除外),若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按以上同等级别奖励奖金的25%10%进行奖励、第四及第四以后完成单位的则按5%的比例进行奖励;没有我所证书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专利、标准、产品、新品种及新基因登记奖励

第七条 专利、标准、产品、新品种及新基因登记奖励范围

对我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专利、标准、产品、新品种、新基因登记等科技成果每项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不为我所研究内容的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第八条 授权专利奖励

申报专利时须向我所提交书面报告,并由所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或分管科研的所领导同意后,方能申报。否则,所不予奖励。国际PCT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第九条 标准奖励

国家标准和国家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有GB号)、行业标准(有NY号)、省级地方标准(有DB号),并由政府部门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产品奖励

花卉新产品,每个奖励5000元;农药新产品,每个奖励4000元;肥料新产品,每个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新品种奖励

获国家植物品种权的新品种,每个奖励3000元;获国家级审定证书的新品种,每个奖励3000元,获国家级登记的新品种,每个奖励1500元;获国际登陆的新品种每个奖励2000元;获省级审定证书的新品种,每个奖励2000元,登记的新品种,每个奖励1000元。同一品种我所只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新功能基因

以我所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新功能基因(完整序列)登记(第一完成人),每个奖励500元。

 

第五章  科技论文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论文奖励范围

科技论文以我所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注明其所在单位为我所。论文研究内容必须主要在我所完成或为我所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且每篇文章只奖励一次,奖励若有重复,以获最高档奖为准。

第十四条 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全文),每篇奖励10万元;综述论文、研究简讯、品种介绍等每篇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SCIEISSCIISTP等索引源收录的学术论文(全文),每篇奖励(1+“影响因子”)×2000元;综述论文、研究简讯、品种介绍等每篇奖励(1+“影响因子”)×1000元。

“影响因子”以ISI Web of Knowledge当年发表的数值为准,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具备出示有效证明的图书馆等单位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下同)。“SCI”指科学引文索引、“EI”指工程索引、“SSCI”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指科技会议录索引。

第十六条 SCIEISSCIISTP等索引源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额度:

(一)在能被检索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影响因子”×2000元;综述论文、研究简讯、品种介绍等每篇奖励“影响因子”×1000元。

(二)国家级学报,每篇奖励额度为(1+“影响因子”)×1500元。其它国内核心期刊,每篇奖励额度为(1+“影响因子”)×500元。

(三)在其它公开发行的刊物(必须具有CN刊号和ISSN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综述论文每篇奖励100元。研究简讯、品种介绍、科普文章等每篇奖励50元。

(四)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被选入论文集的学术论文全文,每篇奖励2000元,摘要或墙报每篇奖励500元;参加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并被选入论文集的学术论文全文,每篇分别奖励500元和300元,摘要或墙报每篇奖励100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被邀请做口头报告,每次奖励2000元;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并被邀请做口头报告, 每次奖励800元;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并被邀请做口头报告,每次奖励300元(口头报告奖励时,须提供邀请信、会议议程等证明文件)。同一内容的论文只奖励一次,取最高档奖励。

(五)在国际刊物、国家一级学报上被评为优秀论文的,每篇再奖励1000元;在国家级专业学会和国家级刊物上被评为优秀论文的,每篇再奖励500元;在省级刊物或省级学会上评为优秀论文的,每篇再奖励300元。

 

 

第六章  科技著作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著作奖励范围

科技著作按著和编(或译)等类别划分进行奖励,“著”作必须具原创性、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一般为“xxx志”、“xxx学”等;而栽培技术、栽培图说、品种介绍、培训教材等均按“编”处理。

(一)对于出版的科技著作,我所相关主编人员必须提供出版合同,并送科技管理人员备案,否则不予奖励。

(二)我所科技人员在出版科技著作时,需在著作的前言、序、后记、封面或作者简介等其中之一处,体现出作者为我所成员,否则不予奖励。

(三)只奖励与我所承担科研项目结合较高,展示我所科技创新方面成就的著作。其中编(或译)著只奖励我所为第一主编的编(或译)著。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一)第一著者(主撰)。根据实际撰写章节的字数计算,国家级出版社按每万字给予600元奖励;省级出版社按每万字给予400元奖励;

(二)参与完成。根据实际撰写章节的字数计算,国家级出版社按每万字给予300元奖励;省级出版社按每万字给予200元奖励。

(三)编(或译)著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按每万字给予200元奖励;在省级及其他出版社按每万字给予100元奖励。

(四)科普类编著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按每万字给予100元奖励;在省级及其他出版社每万字给予50元奖励。

(五)以上各条若不够1万字的则按1万字的标准进行奖励,同一著作只奖励一次。图谱类著作,有注明字数的按字数计算进行奖励;没有注明字数的,按同样规格的书籍计算字数进行奖励。

 

第七章  奖励申报与审核

第十九条 奖励申报

(一)申报科技成果、论文、著作、专利、产品、新品种等配套奖励时,需填写奖励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书以及申报材料复印件,经所科技管理人员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二)申报科技论文、著作奖励时,需提供发表论文、书籍的原件以及被SCIEISSCIISTP收录的依据和发表期刊当年影响因子凭证。非中文的论文需附上文章名称、完成人员、单位、刊物名称、出版国家及内容摘要的中文翻译资料。

第二十条 资料审核

所科技管理人员负责我所申报奖励材料的分类、统计和审核。统计表经部门主任审核、签名,于每年1231日前报送所科技管理人员。

(一)所科技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申报奖励的总体审核、统计、分类、登记、建卡、归档、奖励等工作。

(二)由于特殊原因,未能申请当年度奖励的,可申报下一年度的奖励。

 

第八章  奖励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所需经费纳入所内预算,由所和各部门共同承担。奖金总额所负担60%,部门负担40%,奖金全部用于奖励科技人员,由主持人按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拟奖项目经所科技管理人员和所财务统计、审核并呈所领导批准后,由所科技管理人员和所财务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不少于70%奖励主要完成人员,不多于30%奖励其他完成人员。奖金分配方案由第一完成单位拟订,论文奖励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负责分配,并报所科技管理人员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所有奖金的发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第二十五条 所科技成果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示制度,对拟奖励部门和个人在所内公示15日,有异议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以真实姓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本奖励办法中,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和奖金的行为,所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批评,并追回奖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所办公室,凡此前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九年度所科技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广东金颖园林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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