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案例】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自己出面或安排下属,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四川省委彻查了此次党代会之前在南充市有关干部民主推荐中存在的送钱拉票问题,以及相关负责人失职渎职问题,共涉及477人,涉案金额1671.9万元。其中,杨建华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释纪】有句成语叫“法不责众”,很多人正是基于这种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错误,但在周围人都这么做时就认为错了也无妨,不会受到追究。而衡阳贿选案、南充贿选案则是对这种错误心理的鲜明反击。两案的涉案人数均达到四五百人,当地省委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对案件予以严肃查处,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人,充分体现了中央坚决反对非组织活动、遏制拉票贿选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基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丧失,纪律意识、法治观念淡漠,导致方向迷失、是非不分、行为失范,在诱惑面前经不起考验;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缺位,对干部队伍疏于教育、管理、监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导致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胆大妄为,公然违背组织原则,进行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非组织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将惩处非组织活动写进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底线意识,切莫随波逐流、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原则,否则不论多少人违纪违法都将一视同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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